一是不准巧立名目收费;二是不准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三是不准使用财政监制以外的票据;四是不准利用职权到被征收单位谋取私利;五是不准把排污费转入小金库或其他非征收专用帐户;六是不准违反规定使用排污费。凡 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领导责任。
环保局纪检组
二 00 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