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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环保局是贾汪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区环保局内设办公室、计财科、污控科、法制宣教科、自然保护科,下设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理大队两个事业单位。
一、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内容及期限公示
(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依法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审查,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凡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应向申办人(单位)说明理由。
1 、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预审表一般在受理当日办结,特殊情况 3 日内(工作日,下同)办理完毕;环境影响初步分析一般 5 日内办理,需要踏勘现场,现场踏勘后 3 日内办理。
2 、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报告表一般在受理当日办结,特殊情况 3 日内办完;环境影响报告书函复在相关文件备齐后 7 日内办理,审查批复在评审结束按要求备齐有关文件后 7 日内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在接到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及相关文件备齐后 7 日内办理。
3 、设计、试运行及竣工验收阶段。特殊项目应对其初步设计环保篇章进行专项审查,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审查,并在 3 日内答复,项目竣工后,经批复同意后,开始试运行,试运行期限一般为 3 个月;项目竣工验收在收到请求验收的报告并备齐有关资料后进行验收,验收意见在验收会议结束后办理。
(二)环境监理现场检查
1 、依法对企业污染设施运转情况检查,检查内容为: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设备开启及所处状态);企业有关产品的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口包括总排口);污染治理设施运转记录情况(处理量);处理药剂使用情况;测试记录情况;流量计和监控仪使用情况等。
2 、依法对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现场调查。
3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对以各种手段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110 社会服务联合行动承诺。
为保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环境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环境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我区环境信访事故处理的实际,特作如下服务承诺:
1 、认真贯彻、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2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信访管理办法》,对群众信访和环境污染事故认真对待,做到接待热情,调查工作细致,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3 、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秉公办事,树立良好的环保执法形象。
4 、根据环境信访及事故处理的特点,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自接到报警后,城区 1 小时内,镇区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较大环境信访 15 天之内结案,一般环境信访 7 天结案。
5 、环保局成立“ 110 ”联动服务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环境监理大队、环境监测站、局办公室负责人。下设工作小组,设立在环境监理大队,主要从事信访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工作小组成员为:局分管局长、监理大队领导及各环境监察院理中队长。
6 、环境信访和污染事故举报联系电话: 7714007 、 6720370 、 7704032 ;休息日值班电话: 7714007 。
二、行政处罚规则公示:
1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或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要签字或者盖章的(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监测签字、结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等),应当由被调查人和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对在调查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不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3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在接到举报之日起 7 天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经复核成立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 、环保局作出吊销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和排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 、行政处罚幅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引用法律、法规条款要清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7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天内,按照《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别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
1 、排污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同时公开相关的文件。
2 、环评收费: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和方法(试行)》 [98 环监字 141 号 ] 规定的标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收费。
3 、环境监测收费:严格按照《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四、责任追究公示
1 、环境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 1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停止营业)、责令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
( 2 )违法采取行政措施;
( 3 )违法征收费用;
( 4 )不履行法定义务;
( 5 )造成执法相对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
( 6 )对本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
( 7 )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制裁的行为的;
( 8 )其它应追究违法行为责任的。
2 、对环境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 1 )行政处理。即责令违法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扣发奖金;经济赔偿;通报或公开检讨;调离岗位;限期调出环境保护管理机关;辞退。
( 2 )行政处分。即对违法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 )对故意刁难、态度蛮横、徇私舞的,从重处罚。
( 4 )违法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者的追究情况,将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署名举报人。
五、局长接待日公示
贾汪区环保局局长接待日,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上午 8 : 00 至 11 : 00 ,接待地点在局长办公室或局办公室。
接待日值班局长主要接待处理群众和单位的来访、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