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贾汪区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指南
1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报当地环境部门。
2 、当地环保部门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中报表 ) 签署审查意见;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或化工、造纸。印染、酿造、制革和电镀的建设项目,应报送市环保部门审批。
3 、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或上一级环保部门提出是否同意立项以及确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执行环境标准的意见。
4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5 、建设单位按环评结论和环评审批意见进行建设,并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
6 、项目竣工后.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7 、按照环保部门批复的试生产期限和要求组织试生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出验收中请。
8 、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登记表。
二、贾汪区非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指南
1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填写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小报表 ) ,报当地环保部门。
2 、当地环保部门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 ) 签署审查意见;总投资 500 万元 ( 饮食娱乐服务业 300 万元 ) 以上的应报送市环保部门审批。
3 、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或上一级环保部门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确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意见。
4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5 、按环评结论和环评审批意见进行建设,井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
6 、项目竣工后,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7 、按照环保部门批复的试生产期限和要求组织试生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 1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或验收申请表 )
( 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表 )
( 3 )项目审批的有关文件、资料
( 4 )三同时”项目工程决算
( 5 )污染治理“三同时”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和监理工作报告
(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8 、填写建设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登记表。
注:非工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开发、农业、林业、畜牧,淦业、采掘、城市建设、地质勘查、水利管理、交通运输、仓储、电信、批零、餐饮、房地产开发、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
三、贾汪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指南
1 、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公共社会活动时,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单位和个人 ( 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 .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
3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排圬单位的撑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经排污单位申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密级较高的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柚检并核实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
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千污申报登圮内容的预审。
4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如实填写《排放污染物早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 。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该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井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5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 ( 或产生公害 ) 的种类、排放去向、捧放地点、排放方式或排放的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之前十五天.报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到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征得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 ( 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 ;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之后三天内向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中报表》。限期治理项目或环保专项基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向 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终止营业或被兼并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终止营业或兼并后一周内到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申报登记,并交回或更换《排遣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豆腐证》。
6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提前向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7 、排污单位应对上年排放污染物 ( 或产生公害 ) 的情况进行自查,并按原予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原予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简称“年审” ) 、登记。
8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申报登记。
9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指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指标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10 、排污单位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应按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所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测定;对尚未有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的项目或按标准、规范测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方法测定,或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污系数计算。
当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与环境监测站核实的数据有矛盾的,以环境监测站核实的数据为准。
11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发生源和固体废物储存、堆放、处置场所应具备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的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1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捧污申报登记内容。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进行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及业务秘密。
13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档案和数据库。
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软件由扛苏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编制。
14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的格式由扛苏省环境保护厅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统一制定。
1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拒报:
逾期不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逾期不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不执行年度排污情况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凡发现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有误,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谎报。
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排污单位,必须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改正有关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排污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6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受理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